《护理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二条护理经执业注册获得《护理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址从事护理作业。
未经执业注册获得《护理执业证书》者,不可以从事治疗技术规范规则的护理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是护理执业注册的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的护理执业注册管理作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在的状况,拟定护理执业注册作业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存案。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结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则的一般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含在教育、归纳医院完结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医疗组织出具的请求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对请求人提交的资料来审阅。审阅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理执业证书》;对不契合相关规则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阐明理由。
《护理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理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隐私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址。
第九条护理执业注册请求,应当自经过护理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请求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教育、归纳医院承受3个月临床护理训练并查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理执业注册有用期为5年。护理执业注册有用期届满需求持续执业的,应当在有用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分请求连续注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医疗组织出具的请求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分自受理连续注册请求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阅。审阅合格的,予以连续注册。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组织可认为本组织聘任的护理团体请求处理护理执业注册和连续注册。
从头请求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则提交资料;中止护理执业活动超越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教育、归纳医院承受3个月临床护理训练并查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理在其执业注册有用期内改变执业地址等注册项目,应当处理改变注册。
但承当卫生行政部分交办或许同意的使命以及实行医疗卫生组织责任的护理活动,包含经医疗卫生组织同意的进修、学术交流等在外。
第十七条护理在其执业注册有用期内改变执业地址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分陈述,并提交下列资料:
护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改变执业地址的,收到陈述的注册部分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分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经过护理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理改变注册供给便当。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分施行护理执业注册,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分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或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护理执业注册请求人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请求护理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分不予受理或许不予护理执业注册,并给予正告;现已注册的,应当吊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结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契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则的,能请求护理执业注册。
教育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当护理临床实习使命的合同联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育计划完结教育使命的医院。
归纳医院,是指按照《医疗组织管理条例》、《医疗组织根本规范》的规则,契合归纳医院根本规范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