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白马的并不全是王子,有很大的可能是唐僧;穿白大褂的也并不全是医生,有很大的可能是厨师。但在医院遇到穿白大褂的,其医生身份,还能怀疑吗?这位白大褂卖给你虚假医疗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认定和处理?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行政罚款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甲聪公司是一家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销售耳鸣诊断治疗器及JDC-91A 型耳鸣治疗仪等医疗器械,其中JDC-91A 型耳鸣治疗仪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营过程中,甲聪公司自另外一个企业购入“音频播放机”,自行制作了标注产品的名字为耳鸣治疗仪、型号为JDC-91B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对外销售,但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两种型号耳鸣治疗仪基本功能相同,均用于耳鸣的辅助治疗。
2008年12月,甲聪公司向济南某医院销售了一台耳鸣诊断治疗器,用于耳鸣患者的诊断和治疗。2014年12月,甲聪公司与该医院商定,派员常驻该医院,收集治疗数据用以改进产品。此后至2019年12月期间,甲聪公司工作人员田某作为该医院常驻人员,按照医院作息制度上下班,上班时穿着与该医院医生同样的工作服。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田某向部分患者销售耳鸣治疗仪,销售商品时未标注自己公司的名称或标记,也未以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其真实的身份。田某为甲聪公司累计销售耳鸣治疗仪21台,单价为1800元,出售的收益共计37800元;其中JDC-91B销售14台,货值金额为25200元。
2020年7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甲聪公司展开立案调查。查明上述事实并经法定程序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聪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聪公司构成了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同时构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其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合并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7800元;3.罚款882000元。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甲聪公司销售耳鸣治疗仪,患者购买、使用耳鸣治疗仪,患者属于消费者,其权益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田某按照甲聪公司派遣到医院销售产品期间,着医疗工作服按医院工作人员作息时间上下班,且未在销售场所内标明其企业名称,且甲聪企业存在自制与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的名字高度近似的说明书、用于销售类似品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甲聪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以及甲聪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同时甲聪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一年以上,销售商品以病人为适用对象,存在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规避调查的行为。依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聪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驳回甲聪公司的诉讼请求。甲聪公司提起上诉后,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甲聪公司销售的部分产品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其在医疗场所、身着医院工作服的销售形式,给在医疗场所就医的患者造成了重大误解,该违法销售行为维持的时间较长,其销售方式严重破坏了医疗行业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 “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惩,符合法律规定,其行政行为应予支持。患者作为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警惕,避免上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二)涉案产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五)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七)通过伪造、变造许可证、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测试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实施行政处罚;……
原标题:《法官说法丨在医院里穿医生相同工作服卖假冒医疗产品,该受何种行政处罚?》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