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对江西辰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人民医院2022年职工运动会比赛服装项目(项目编号:JXCY2022-GZ-G004-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2月02日受理。本机关于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3日向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函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来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于2022年10月26日,向江西辰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中标单位浙江领祥服饰有限公司存在随意篡改检测报告真实数据参数或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的虚假应标行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15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答复内容:说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测试的机构实验室系统与微信二维码的机制对接问题,导致应标所提供检验测试报告数值与实际扫描出来数值不一致。投诉事项:1、据我公司了解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属于一家比较权威的检验测试的机构,不也许会出现实验室系统和微信二维码的机制对接这种低级错误问题。检测报告属于投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权威性,本是严谨、公平、公正,怎么可以凭投标结束我司质疑后结检验测试的机构出一个情况说明函就否定了我司所质疑内容,故对质疑答复书回复内容我司不接受。2、为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性,如果存在随意篡改检测报告真实数据参数或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的虚假应标行为,核查清楚真实报告的参数是不是满足本次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望政府主管单位公平、公正、公开给予调查回复,我公司将持续关注本项目,保留一切法律手段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为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坚决杜绝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将对投标人提供的佐证材料来核实,若经核实发现投标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将向监管部门上报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应为了突显本次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及公开,组织评审委员会复审。请求:我公司申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22年10月26日,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司递交了质疑函。当天下午,我公司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对结果进行复审,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查,发现浙江领祥服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的数值与扫描检测报告原件二维码的数值不一致。随后我公司对检测报告原件进行核实并向检验测试的机构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情况核实。2022年11月4日,检验测试的机构回函说明原因为“实验室系统与微信二维码的机制对接问题,导致检测报告利用微信扫描出来的结果与实际报告存在数值不一致”。(详见附件)。2022年11月15日,我公司依据核实情况对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质疑进行了回复。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30日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一是经本机关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向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了解等,本项目于2022年10月24日开标,浙江领祥服饰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了检验测试报告(报告编号:IST22144512)。经本机关向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函调查,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回函明确:2022年9月22日织物重量的测试结果为172g/m2,浙江领祥服饰有限公司对测试结果存疑,要求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复测。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复测后,织物重量复测结果为175g/m2。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复测结果在2022年9月24日出具了最终报告,即检测报告(报告编号:IST22144512)的织物重量测试结果为175g/m2。由于微信二维码缓存的原因,微信二维码一旦生成对应的内容就以图片的形式固定,不会随着对应内容的改变而发生明显的变化,因此利用微信二维码扫描的报告不能及时来更新,仍然显示为2022年9月22日的报告检测结果。但通过支付宝或者QQ“扫一扫”功能扫出来的报告,可以实时更新为2022年9月24日的最终报告。同时,通过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官网()下载的报告,可显示2022年9月24日的最终报告检测结果。部分电脑为网页自动打开的报告(非下载的报告),因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后台系统问题,暂时无法更新为最终报告。综上,根据本机关书面发函情况,织物重量测试结果为175g/m2,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要求;二是投诉人未提供浙江领祥服饰有限公司虚假应标的佐证资料。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